院属各单位:
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门诊申报工作将于2013年1月1日启动,请符合条件且需申报重症慢性病门诊的同志在2013年1月16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财务处杨阳处,由单位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需提交材料如下,
1)重症慢性病门诊申报表;
2)申报病种相关支持材料(病例、出院小结、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复印件不予退还,原件请妥善保存)。
相关政策说明及申报表样表见附件,请查阅!
院财务处
2012年12月31日
《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管理办法》下载
附件一:
《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十政协发【2001】215号文)的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需长期住院,但必须长期在门诊依赖药物维持生命的下列病重:结核病、晚期癌症、高血压病三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抗排、慢性病毒性肝炎。
第三条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具体申报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专家评委会评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定。
第四条 慢性病门诊每年申报确定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除癌症、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抗排外,其他慢性病每年必须重新进行申报,确定是否继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范围及定额标准。
第五条 因病情需要变更用药的,应及时填报用药变更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实行“五定”管理办法,一是“定点”,慢性病患者只能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到指定药店购药;二是“定药”,慢性病治疗只能在指定专利药品范围内用药;三是“定量”,其治疗过程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四是“定时”,根据慢性病的特点和轻重,确定治疗时间和疗程;五是“定额”,根据不同的慢性病病种,治疗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 慢性病门诊定额标准为:晚期癌症400元/月、结核病200元/月、中风后遗症200元/月、冠心病200元/月、重症糖尿病200元/月、肾透析400元/月,慢性病毒性肝炎300元/月、肾移植术抗排根据病情确定。
若参保职工患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取其中最高一种慢性病医疗费用定额为其定额标准。
第八条 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定额以内的医药费用按一定比例报销。每年年底审核报销一次,具体报销比例为:本年度内没有住院的报销85%(不含自费部分,下同),住院一次的报销75%,住院两次的报销65%,住院三次及以上的,不予报销。慢性病病人需住院治疗时,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结算。久欠医疗保险费或住院期间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第九条 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定额费用不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条件。
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条件
一、结核病临床诊断明确,有X线报告或痰涂等理化检查资料。
二、晚期癌症具有细胞学、CT、胃镜、MRI、病理切片等检查资料支持。
三、高血压三期高血压三期出现器官损害的临床表现之一者:
1.心: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
2.脑: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卒中、高血压脑病;
3.眼底:视网膜出血,渗出物伴或不伴视乳头水肿;
4.肾:血肌酐>177mmol/L、肾功能衰竭;
5.血管:动脉夹层、动脉闭塞性疾病。
四、中风后遗症
1.有明确的脑梗塞(腔梗塞除外)脑出血及脑出血手术史;
2.有脑CT,脑MRI证实病灶;
3.遗留有智能障碍,球麻痹者;
4.恢复期有肢体功能障碍者(肢体肌力≤Ⅲ级)
五、冠心病
1.有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冠心病危险因素
2.具有心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3.近期心电图或长程心电图提示心肌缺血或心律失常;
4.心脏负荷实验阳性或冠脉造影证实者;
六、重症糖尿病有重症糖尿病病史,并有以下合并症之一者:
1.肾损害:尿蛋白排泄率高于200ug,24小时总蛋白量高于0.5g;
2.眼底损害:眼底检查有糖尿病眼底病变二期的。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两肾慢性、不可复原的衰竭,必须接受定期透析的患者。
八、肾移植抗排肾移植术后必须服用抗排斥药品的患者。
九、慢性病毒性肝炎
1.长期慢性肝病病史,伴肝功能严重,HbeAg阳性或DNA阳性,特别市白蛋白降低、白球比值倒置;
2.B超提示肝硬化腹水;
十、红斑狼疮(同时具备第1项和第2——5项中之一项)
1、明确病史
2、肾脏并发症具备以下三者;①进入肾功能不全期病史资料;②近三月血清肌酐SCR﹥133mmol/L;③近三个月内尿素氮﹥7.1mmol/L。
3、脑并发症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近半年内有狼疮脑病住院病史;②脑脊液检查或CT或MRI检查异常。
4、心脏并发症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近半年内有心包炎或心肌炎或冠状动脉炎的住院病史资料;②有心电图或心脏X线或超声动图检查异常证据。
5、血液系统并发症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其中一个:①近三个月白细胞计数<3.0×109/L;②近三月内血红蛋白<70g/L;③见三月内血小板计数<6.0×1012/L。
十一、血友病
1、终身有轻微损伤或术后长时间出血倾向。
2、确诊试验:Ⅷ:C测定式确定血友病A根据,所得结果以正常人的百分率来表示。同样测定Ⅸ:C是因子IX或XI缺乏症的根据。Ⅷ:Ag在血友病A时呈平行减少。
附件二:
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门诊申报表
参保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 |
医保号: 参保单位: | |
申报慢性病门诊病种:1 2 | |
第一次诊断该病一般情况(时间、附检验报告、病历等) | |
既往治疗、用药、检查情况(附病历、住院号、出院小结等): | |
目前病情、诊断: | |
服用药物名称、剂量、服用方法: | |
参保单位申报意见: 年 月 日 | 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
医保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注:以上所附病历、出院小结、检验报告等均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不退,原件请妥善保存。每年申报时间1月1日至1月31日,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