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中心),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持续快速推进,现对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离任须移交的事项
主要包括办公资产的移交、单位(部门)财务的移交、工作任务的移交、档案资料的移交等。
二、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具体要求
1、离任干部必须在任免文件下达或组织谈话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工作。
2、原使用的各种办公设备、物品,一律不得随人走,必须留在原部门,移交继任者或者交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3、任职期间经手的因公财务账目和收支情况,移交继任者或主管领导,必要时并作详细说明。
4、原工作岗位职责,单位(部门)人员名册、分工、联系方式,本人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其背景、计划、进展情况、后期安排与打算,以及工作中所使用的各类资料、工作联系密切的校外部门及人员的名册、联系方式等,逐项移交继任者或主管领导,必要时并作详细说明。
5、任职期间建立的所有工作档案资料(含纸质、电子、照片、音视频等),除正在进展中、没有全面完成的工作,其档案资料移交继任者或主管领导外,其它档案资料必须全部移交学院档案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工作方面的档案资料。
6、所有移交事项,要分门别类列出详细清单(含必要的说明),交分管院领导(或联系该单位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移交人、接手人、分管院领导三方签字、各执一份并报学院相关部门备案,方正式生效,完成交接工作。
7、干部离任的交接清单,在送分管院领导(或联系该单位院领导)审核前,财务方面的内容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认可,资产方面的内容须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认可。交接清单审核、签字手续完备后,报纪委(监察室)、党委工作部组织干部科各一份备案。涉及财务的报财务处一份,涉及资产的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一份。
8、交接工作没完成之前,干部必须坚守原岗位,认真负责地履行好原岗位工作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到新的工作岗位上任就职。
9、严禁利用工作交接之际,挪用、私分、侵吞公物、公款行为,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1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此前,2012年春季开学以来调整的干部,交接工作按本意见予以规范。
院纪委 党委工作部
201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