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资金结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资金结算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1、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人员费用;
3、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1000以下的办公、业务费。
二、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资金结算必须实行转账支付。
三、资金结算需遵守以下规定:
1、资金的使用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算;
2、在公用借款的结算中,报销人与该项资金的借款人必须一致,结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必须与其所借款项的用途相符,否则不予核销;
3、结算的资金必须转入原始凭证的所属单位;
4、出差借款必须在返校后两周以内到学院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多退少补,对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销帐或不还款的则从下月工资中扣还;
5、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大额资金结算,需根据合同或有关批示转入对方单位帐户内,不允许转入经办人名下。
院财务处
2010年12月13日